配合处理违法建设通知书
穗综海执通字〔2019〕1300077-2号
被通知人:广州新城市实业发展有限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78492388R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号之一编辑楼113房自编之一百四十一房号
违法建设事实及证据:
经查,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尾路大干围1号地块上搭建的第11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和30号简易结构建筑物及附属物,共16栋,面积3658.38平方米(上述16栋简易结构建筑物及附属物的详细信息获取请联系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瑞宝街道办事处)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建设,建成后一直存续至今,其中:
一、第15号、16号、25号建于1988年至1999年间,违反了当时实施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第11号、13号、14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4号、26号、27号、28号、30号建于2007年后,违反了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以上建筑物均属于违法建设,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法限期拆除。
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执法机关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公告、网站及本地主要报刊发布公告等方式督促违法建设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但在调查和公告限期内,仍无相关责任人接受处理。目前该处违法建设由被通知人广州新城市实业发展有限企业实际使用。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规划意见复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1﹞6429号)等为证。
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您依法配合本执法机关处理该处违法建设,于 2024年5月22日前自行搬出违法建设内的财物,并配合本执法机关拆除该违法建设。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瑞宝街道办事处
2024 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