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用和注销特种设备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当向原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启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启用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设备已不在原址现场,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现决定对以下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或者注销。
你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公告停用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启用手续;如重新使用上述公告注销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或者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联系人:吴少娜,联系电话:020-89008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