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用户:
凡自愿遵守海珠区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规章制度者,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本馆读者证相关业务。
每人限持有壹个本馆读者证,读者证所有权属本馆所有。
读者证限申办人本人使用。
读者证功能:
凭证可阅览开架图书、期刊、报纸、电子报刊,经预约可阅览闭架管理的地方文献、盲文图书等。
凭证可外借文献种类及数量依《海珠区图书馆文献服务规则》规定。
凭证可通过本馆门禁验证后进出阅览区域。
凭证输入读者证号及密码登录本馆无线宽带网络(WIFI)服务。
首次申领读者证: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年满10周岁或以上的人士可通过自助办证机申领读者证。申领者应——
1、确认同意遵守本馆全部规章制度,保证填报的资料真实准确;
2、出示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经机器验证成功;
3、登记可有效联系本人的手机号码;
4、未满10周岁的申领者应同时出示并验证成年家长或监护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通过服务台申领读者证者,应——
1、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中国内地居民请出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中国现役军人、武警请出示本人军人身份证原件;
——台湾地区居民请出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香港、澳门地区居民请出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
——外籍人士请出示本人护照原件。
——未满10周岁少年儿童申办读者证,应由成年监护人陪同到馆办理。该儿童应提供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监护人应出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并签名同意为该名被监护人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委托办理者应按上述要求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被委托人应出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签名。
2、视情况提交本人近期照片:
凭户口簿申领读者证的儿童,应提交本人小一寸近照壹枚。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和外籍人士申领读者证,应提交本人小一寸近照壹枚。
3、填写《海珠区图书馆读者证申办登记表》,申领人或其监护人、被委托人应签名同意遵守本馆全部规章制度。
首次申领海珠区图书馆读者证免收工本费。
读者密码及其设置:
1、每个读者证对应唯一读者密码,此密码是读者办理本馆各项业务的重要凭证,请认真设置、妥善保管并牢记。
2、读者密码有效长度限6位,有效字符为0~9全部10个阿拉伯数字以及英文字母X。
3、持中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的读者证,其默认的读者密码为公民身份证号末尾6位字符(如含“X”,则在电话键盘以“*”代替)。
持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办理的读者证,需由申办者,或其代办人、监护人现场自行设置读者密码。
4、读者可致电83801293,电话接通后请依提示输入“读者证号”和原“读者密码”,确认身份后按提示自行修改密码。
5、遗失读者密码者,可参照“挂失登记”的规定,持申办原证时登记的身份证明文件亲临本馆,由服务台工作人员协助重置密码。
重置读者密码免收手续费。
资料变更:
读者登记资料如有变化,请及时通知本馆更新数据——
1、亲临服务台向工作人员出示申办读者证时登记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委托办理者应提供申办读者证时登记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被委托人应出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签名。
2、如有,清还所有逾期未还文献、未付违约金和赔偿款。
3、登记并更新相关资料。
4、资料变更登记免收手续费。
补办、重办读者证:
因遗失、失窃、退证或损坏原证,需再申领读者证的读者,请亲临本馆服务台补办或重办读者证——
1、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读者请出示申办原证时登记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未满10周岁少年儿童补办或重办读者证,应由成年监护人陪同到馆办理。监护人须出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并签名同意为该名被监护人行为承担责任。
委托办理者应提供申办原证时登记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被委托人应出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签名;
2、如有,请清还原证所借全部文献、所有未付违约金及赔偿款,方得受理补办或重办读者证手续。
3、填写《海珠区图书馆读者证申办登记表》,申办人或其监护人、被委托人应签名同意遵守本馆相关规章制度。
4、补办或重办读者证,应缴纳读者证工本费人民币壹拾圆(¥10.00)。
挂失登记:
读者证如果遗失或被盗,请读者亲临本馆,或致电83801293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1、到馆办理者,请出示申办原证时登记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由服务台工作人员协助处理。
委托办理者应提供申办原证时登记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被委托人应出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电话办理者,请致电83801293,电话接通后依提示输入“读者证号”和“读者密码”,确认身份后由读者自行办理。
3、读者证挂失之前已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书、污损图书、遗失图书、读者证补办等一切事项以及可能发生的费用,概由持证人或其监护人负责清偿。
4、读者证一经挂失,即被停止使用。
5、挂失登记免收手续费。
读者证停用: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读者证将被停止使用——
1、持证人凭申办读者证时登记的身份证原件申请停用者;
2、已办理挂失登记者;
3、污损或破坏读者证致无法使用,又未重办者;
4、违反海珠区图书馆相关规章制度,被停权或注销读者证者。
申请读者证停用免收手续费。
已停用读者证恢复使用:
原证未损坏情况下,读者应亲临本馆,可向服务台工作人员申请恢复原证功能——
1、出示申办原证时登记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委托办理者应提供申办读者证时登记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被委托人亦应出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签名。
2、核实并确认身份信息正确,无逾期未还文献、无未清还之款项,且无其他任何尚处于处罚期之事宜者,可以恢复读者证的正常使用功能。
3、读者证恢复使用免收手续费。
损坏读者证的处理办法:
读者应妥善保管读者证。
污损或破坏读者证者,其持有的读者证将可能被停止使用。
损坏读者证致原证无法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持证人应重办读者证。
退还读者证:
读者可在服务台办理退还读者证手续——
1、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读者名下登记的由本馆发出的有效读者证原件;
读者请出示申办原证时登记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委托办理者应提供申办原证时登记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被委托人应出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签名;
未满10周岁少年儿童退证,应由成年监护人陪同到馆办理。监护人须出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并签名。
2、如有,请清还所借全部文献、所有未付违约金及赔偿款,方得受理退证申请。
3、持证人或其监护人、被委托人填写相关文件,并签名确认同意退证。
4、原读者证(借书证)归还本馆。
5、如原读者证存有押金者,则按“退还押金”规定取回押金。
6、退证免收手续费。
退还押金:
自2014年11月17日起,本馆停止收取读者证押金。此前持本馆已交押金读者证(借书证)的读者,可按规定办理退还押金手续——
1、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读者名下登记的由本馆发出的全部读者证(借书证);
读者申办读者证时登记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委托办理者应提供申办原证时登记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被委托人应出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签名。
未满10周岁少年儿童办理退还押金者,应由成年监护人陪同到馆办理。监护人须出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并签名。
2、清还原证所借全部文献、支付所有未付违约金及赔偿款后,方得受理退还押金申请。
3、遗失原证者,应按“挂失登记”规定办理读者证(借书证)挂失,再申办退还押金相关手续。
4、同一读者名下若持有多个有效的本馆读者证(借书证)者,可保留壹个读者证(借书证)继续使用之外,超出持证数量限制的读者证(或借书证)应先按“退还读者证”手续全部退还给本馆,方得受理 退还押金申请。
5、持证人或其监护人、被委托人填写相关文件,并签名确认取回押金。
6、退还押金的受理时间及场所,以本馆网站www.hzlib.com和本馆大堂海报的公告为准。
7、退还押金免收手续费。
声明:
海珠区图书馆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保留适时修订本须知的权利。
本须知以海珠区图书馆网站www.hzlib.com公布的版本为准。
咨询电话:020-34269758(海珠区图书馆);020-84203603(海珠区少年儿童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