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促进合作示范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政策: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合作示范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现对《广州市海珠区促进合作示范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促进商贸消费升级的决策部署,全面推动海珠区商贸消费再升级,进一步突出商贸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地位和作用,进一步释放商贸消费潜力,进一步提升商贸消费发展质量,进一步完善大宗商品贸易体系建设,实现商贸消费主要经济指标新突破。大力促进区内大宗商品贸易稳健发展,加快推动合作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中的合作示范区是指,经友好协商,达成共建合作示范区合作意向,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园区。旨在促进大宗商品贸易产业稳健发展,做大做强大宗商品交易规模和产业链,持续培育壮大区域经济发展动力。
《意见》第一、二、三条主要内容为出台依据、设置目的、合作示范区的认定、适用的企业情形等。
《意见》第四条为对迁入批发企业的奖励。旨在鼓励对有一定体量的批发业企业迁入合作示范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意见》第五、六条为对推荐企业的奖励。旨在发动社会力量吸引达到“四上”标准的批发企业迁入我区,为我区增加经济贡献。
《意见》第七、八条主要内容为预申报的程序。
《意见》第九至十五条主要内容为奖励上限、奖励分配、申报审查、奖励发放、不重复奖励的说明、承诺书和有效期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