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穗环(海)法罚〔2022〕3号 |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企业 |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4日与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79号负责广州市第五中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宿舍楼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工程包括移动地上5层地下3层的楼房。2022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中加检测技术股份有限企业检测人员对当事人承建的广州市第五中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宿舍楼工程工地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中1台小松PC-200挖掘机和1台小松PC-120挖掘机没有使用,1台卡特312D挖掘机正在开展土石方工作,该台卡特312D挖掘机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广东中加检测技术股份有限企业检测人员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台卡特312D挖掘机开展采样检测。根据编号ZJ[2022-06]420号检测报告,该挖掘机自由加载烟度检测结果为光吸取系数:1.45(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限值Ⅱ类标准,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1.责令马上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 2022/09/26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