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穗环(海)法罚〔2024〕3号 |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暨南大学附属广州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应急医院) | 当事人属综合医院,在广州市同福中路396号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是海珠区重点排污单位之一。 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于2023年3月17日、2023年9月12日取得2项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延续,分别是《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粤环辐证[03316])延续、《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4401004553506568001V)延续,均未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环境信息。经督促提醒,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在广东绿色发展服务平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上传2项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超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要求。综上,当事人存在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环境违法行为。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2 | 通报批评。 | 2024/04/25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