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穗环(海)法罚〔2024〕7号 |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暨南大学附属广州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应急医院) | 当事人属综合医院,在广州市同福中路396号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是海珠区重点排污单位之一。 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排污许可证》延续事项,未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要求进行临时披露。2024年4月25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海)法罚〔2024〕3号),决定通报批评。2024年4月30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当事人。2024年6月24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在广东绿色发展服务平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事项,超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时限要求。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2的规定 | 1.通报批评; 2.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 2024/08/05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2 | 穗环(海)法罚〔2024〕8号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当事人属综合医院,在广州市昌岗东路250号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是海珠区重点排污单位之一。 2024年3月6日、7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8月3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4401004553442139002V)延续许可,于2024年3月7日在广东绿色发展服务平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上传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超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要求。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4月29日送达当事人。2024年6月24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在广东绿色发展服务平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上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超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时限要求。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2的规定 | 1.通报批评; 2.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 2024/08/05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3 | 穗环(海)法罚〔2024〕9号 | 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 | 2024年3月15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许可并于2023年9月1日领取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2023年9月5日、10月27日两次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手续,2023年11月27日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上述行政许可变更事项均于2024年3月19日在广东绿色发展服务平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上传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超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要求。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海)法罚〔2024〕5号),于2024年6月5日送达当事人。2024年6月27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在广东绿色发展服务平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时限要求。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2的规定 | 1.通报批评; 2.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 2024/08/05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